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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簡化省屬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的通知作者:福建三仟招標有限公司 2018-04-28
省屬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各設區(qū)市財政局、科技局、教育局、平潭綜合實驗區(qū)財政金融局、社會事業(yè)局、教育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高??萍紕?chuàng)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見》(閩政〔2016〕37號),進一步簡化省屬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提高科研儀器設備采購效率和效益,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范圍 本通知適用于納入福建省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省屬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具體名單見附件1)。名單所列機構使用財政性“科研項目資金”采購《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科研儀器設備按本通知執(zhí)行。其中,使用中央部委下撥專項資金等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二、明確科研儀器設備類項目范圍 本通知所指科研儀器設備實行清單管理,清單由省科技廳會同省級有關主管部門制定,并在福建省政府采購網“科研儀器設備采購”專區(qū)提供查詢。第一期清單包括儀器儀表(A0210)、專用儀器儀表(A0334)、醫(yī)療設備(A0320)三大類164項(見附件2,品目編碼與《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一致)。省科技廳會同省級有關主管部門及時收集采購單位對清單品目的增補或調整意見,建立清單的動態(tài)調整機制。 三、簡化政府采購管理 (一)放寬政府采購預算調整管理 省屬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科研項目資金中,涉及《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科研儀器設備,應當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并明確“科研項目資金”性質。 年度執(zhí)行中,“科研項目資金”項下政府采購預算支出總金額不變但確需調整預算內要素(包括類別、品目、細項金額)的,不需報預算主管部門審核,直接通過“福建省政府采購網上公開系統(tǒng)”內“預算管理”模塊進行調整,上傳相關調整依據完成備案?!翱蒲许椖抠Y金”總金額調整或資金構成結構調整的,仍按省財政廳預算調整有關規(guī)定程序辦理。 (二)提高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省屬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采購科研儀器設備的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提高至200萬元。 (三)依法自主選擇政府采購組織形式 省屬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符合《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九條規(guī)定的,可以自行組織采購,也可以委托社會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采購科研儀器設備。委托代理機構可采取隨機抽取或直接指定方式。 (四)依法自主選擇政府采購方式 省屬等院校和科研機構自行組織或者委托代理機構采購科研儀器設備的,應根據《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規(guī)定,結合實際采購需求,自主選擇相應的政府采購方式。 1.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原則上應當選擇公開招標采購方式。 2.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但超過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可以自主選擇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或單一來源方式。 3.同一品目(品目編碼最末級)一個財政年度內采用非招標方式采購的,累計不得超過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但項目預算調整或者經批準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的除外。 4.選擇推薦供應商競爭性談判或者單一來源等采購方式的,應自行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嚴格審核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經公示無異議后方可實施。 5.采用單一來源方式的,參與論證的專家可自行選定。 (五)簡化政府采購進口產品核準 科研儀器設備原則上應采購本國產品。省屬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因科研需要采購進口產品,屬于《福建省省級政府采購進口產品清單》內產品的,免于組織進口產品專家論證,且無需送財政部門備案;不屬于《福建省省級政府采購進口產品清單》內產品的,由單位自行組織論證,參與論證的專家可自行選定,專家名單及論證意見隨采購文件存檔,由單位根據論證意見自行核準。 (六)加快變更政府采購方式審批 省屬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200萬元(含)以上的科研儀器設備采購項目,符合法定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或通過招標方式采購失敗申請變更政府采購方式的,可注明“科研儀器設備”,財政部門予以優(yōu)先辦理。 (七)自主選擇評審專家 省屬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的科研儀器設備采購,可在福建省政府采購專家?guī)焱庾孕型扑]和選擇評審專家。評審專家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嚴格執(zhí)行回避制度。評審活動結束后,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代理機構應在評審專家名單中對自行選定的評審專家進行標注,并隨同中標(成交)結果一并公告。 (八)建立“科研儀器設備”政府采購綠色通道 福建省政府采購網上公開信息系統(tǒng)設置“科研儀器設備采購”專區(qū),省屬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自行組織或委托代理機構采購科研儀器設備的,通過該專區(qū)實行網上辦理。 四、加強內控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的相關要求 (一)切實加強單位內控機制建設 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應建立崗位清晰、職責明確、權責對等的政府采購內部控制管理機制,理順政府采購環(huán)節(jié),嚴格控制科研項目資金范圍,加大科研設備采購管理力度。尤其在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環(huán)節(jié),應切實履行采購單位主體責任,確保項目質量和采購效率。 自行組織采購活動的,應當具備政府采購專職機構,有編制采購文件和組織采購招標能力,內控制度健全,配備與采購規(guī)模及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專職人員,并不斷提高人員的專業(yè)水平及采購活動組織能力,保證采購活動依法合規(guī)、有序高效。 (二)強化行政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職責 省級各有關預算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所屬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政府采購工作的指導和監(jiān)督,督促所屬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制定和完善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將科研設備采購納入內部審計重點。對所屬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科研設備采購過程中的質疑和舉報依法依規(guī)做出處理。 (三)嚴格執(zhí)行信息公開制度 省屬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內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科研儀器設備項目(涉密項目除外)的采購預算、采購需求、采購文件、采購結果、采購合同和履約驗收情況,通過福建省政府采購網上公開系統(tǒng)予以全面公開,接受社會監(jiān)督,保證采購過程公開透明、可追溯。 (四)健全監(jiān)督檢查機制 財政部門將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自行組織科研儀器設備采購以及委托代理機構采購納入信息公開檢查和代理機構年度檢查重點。在監(jiān)督檢查過程中,發(fā)現存在違法違規(guī)情形的,將依法追究相關單位的責任。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此前關于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政府采購政策有關規(guī)定與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